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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肇始于北美,发端于欧日,至今已有近120年的历史,已然成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之重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牵涉层面甚广,不但其起因、本质与特征相对较为复杂,评估、构建与运作应对策略亦相当棘手,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各法域皆着重以国家未来主人翁的角度来审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强调国家、社会及家庭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交互作用,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和推进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的发展。少年司法体系中,除了对未成年身份过错犯进行必要管教与矫正外,对应承担刑事责任之未成年人适用特殊刑事处分亦是应有之义,但相较于刑事(成年人)司法体系内的普通刑事处分,此类处分在程序、范围、主体、对象及社会帮教等方面都仍然存在诸多差异性,以此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的挽救及福利导向。
抽象理论赋予我们的想象空间无疑是空前宏大的,但枯燥的数字以及隐藏其后的统计则把我们对少年司法的遐想或揣度一次次拉回到了残酷而错综的现实世界。这一点从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展现可窥见一斑:据报道,从1984年首家专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组建至2014年30年间,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累计判处未成年犯人150余万。但这一简单数据亦发生了许多变化,2015年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4万余人。类似或更加复杂的数据,一再提醒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及权利保障的解读应更加审慎而细致。
进化、重组、衍生,少年司法于过去30年间在传统法学中夹缝求生,尝遍世情风霜百味。如今,少年司法又一次走在十字路口,是雷打不动地继续坚持以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为导向,还是回归原点而兼顾社会利益最佳原则?
因脱胎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大体上还处于刑事司法体系之内。为什么其他法域的少年司法创设伊始都会比较重视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归根结底在于这些法域之少年司法从诞生那一天起便不是刑事司法,尽管其慢慢顶不住压力而逐渐有了一些刑事化的外形,但其内核仍是民事司法或准民事司法的。正如美国犯罪学家克利福德·敦恩所指出的:“少年司法植根于民法,有异于基于刑事法学的刑事司法。”当然,这种民事司法或准民事司法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合同、侵权等而来的民事司法还是有一些区别的,自然惩戒与打击在其创设伊始便不是终极目标,而是力争涉案少年真心悔改及顺利回归社会,部分体现出民法司法以市民社会人之价值为目标之一的践行目的。
尘归尘、土归土,轻微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以由非刑事化的少年司法统筹,其倡导儿童利益最佳原则;而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及累犯,因其犯罪性,对其进行适度的打击和必要的惩戒仍是不可或缺的,这也体现了新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之归责性的回归。同样地,对于未成年人归责性的强调即便在非刑事化的少年司法中,亦应更加突出。
伴随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的交相辉映,少年司法所涵摄之少年又被分为违法犯罪少年及受抚养儿童。“受抚养儿童”概念亦千差万别,如据美国《援助受抚养儿童家事法》之规定,通常指因父母或其他责任人死亡、不在家、肢体残障或心智上无行为能力,或个别情形下的失业而导致丧失父母抚养或照料的贫困儿童。国家亲权理念赋予少年司法系统相应职权,以对哪些需要指引和保护之“受抚养儿童”,围绕儿童利益最佳原则扮演代理父母的角色,来提供适当指引及判决,注重国家及社会的紧急与强力介入火侯与火候的区别,凸现出浓郁的福利色彩,各国皆然。
我们有时亦会不由自主地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截然分割开来,因为长期以来,后者似乎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并没有太多的直接关联。当前,意昂3招商法院系统的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之争亦隐约可见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或家事司法开始攻城略地的强烈痕迹。2015年,全国家事案件高达170余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迅速增长,使得少年司法所涵盖的案件范围也随之急剧扩展。回归本位,包括未成年人家事检察在内的未成年家事司法,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未来少年司法的可持续增长点,这是各法域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亦是少年司法的应有之义。
期待着更多目光在关注少年司法的成长,让我们共同见证它的点滴提升,期待破茧成蝶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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